工伤维权无门,聘请律师后圆满解决
来源:马晓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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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员工,于2010年11月2日进入公司上班,工种为后处理。2012年3月4日上午8时35分左右,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在杭州市 原厂址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后受伤。后经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,经安吉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作出安老能鉴(2012)第0594号鉴定书,确认为九级伤残。
申请人伤愈后始得知,被申请人至今从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此次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第33条的规定,工伤职工享有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。工伤事故是2012年3月4日发生,劳动能力鉴定是2012年12月27日作出,加上申请人需要做第二次手术,申请人至少应该享有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。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800元/月,所以,误工费共计为33600元。由于申请人是双腿骨折,生活无法自理。在申请人从事故发生到能评定伤残等级,申请都是由其家人照顾。加上申请人需要第二次手术,因此申请人需要至少12个月的护理期限。根据浙江省的标准,护理费为98元/天,所以,护理费共计为35280元。
其余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计算得出。
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,但最终无果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规定》、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、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请依法裁决。
此致
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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